专家指出,如何坚持合作办学中的主权?优质教育资源该如何引进?国外职业教育证书认证由谁认证?依法办学有无漏洞?这些问题值得关注。
2003年3月1日,国务院第37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公布无疑是将中外合作办学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对规范办学行为,促进良性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在前不久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对合作办学的整体态势作了“规模逐渐扩大,层次趋于多样”的描述。据介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从1995年《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颁布之时的70多个,已发展到目前的700多个,覆盖了全国的28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学历教育占了绝大多数,有370个,包括从大学本科到研究生层次。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授予国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达71家,这主要涉及国内的北大、清华、复旦、同济等众多名牌大学,以及国外12个国家的55所高校及教育机构。加上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颁发高等教育文凭的合作办学项目到去年底达到97个,其中大多数合作外方都是办学质量较好的大学。
国务院学位办综合处徐伯良处长在分析中外合作办学中授予外方学位项目的特点时说,项目大多实行自主招生考试,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准入和教师进入等方面,结合用人部门和学员的需求上有较大的灵活度;引进外文原版教材和外方师资配比的比重较大;教学中更注重案例教学方式的应用和及时更新教学参考材料;并采用互联网手段进行辅助教学;引进市场手段进行项目推广。
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教育与国际接轨的一种尝试和探索,鉴于国内原有的教育体制和水平与国外先进教育模式的反差,以及新旧教育观念的相互撞击,在探索中也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曾经或仍将成为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障碍。无论是在中外合作办学研讨会上,还是会后的采访,记者都听到了有关专家对这些问题的分析。
在合作中把握主权
徐伯良处长在分析合作办学面临的问题时首先就提到了关于合作与主权的关系,他说,应坚定地把国家与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合作办学项目的达成和执行应忠实、平等。以我为主应更多地体现在中方对项目的实际参与和控制权限上,在教学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有些项目,中方只起着招生的作用,实际上没有合作办学。
多方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在新颁布的《条例》中,“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被写进了总则中。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政策规划处聂瑞麟副处长强调,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就是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徐伯良处长也说,考虑中外合作办学对象时,应关注国外著名高校,这些学校一般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良好的校风,优质的教材,好的办学思路与一流的教师,与这类学校合作办学,的确能提高我方的办学水平。所以切忌盲目追求完成项目而忽视合作伙伴的选择。
然而对于引进优质资源,虽然合作中方从主观上都有与国外知名大学合作的强烈愿望,但愿望与现实间还有相当的距离,特别是学位授予上的合作更是难以实现。北京中加工商学院帅扬副院长说,国际知名大学一般会允许引进它们的课程、教授和教材,但在承认中国的学分和在中国颁发其学位的问题上,都非常慎重。中国农业大学傅泽田副校长也直言道,国外知名大学一般不希望与你开展在学位授予上的紧密合作,只希望开展对它有需要的合作,例如科研上的合作,因为我们需要人家的东西多,人家需要我们的东西少。记者在获准授予国外学位的71个合作办学项目中,也未见到哈佛、耶鲁、牛津、剑桥等国际名校的踪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