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位管理部门再次重申:未经核准,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不予承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严格确定并划分了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非学位项目与授予学位项目的界限,规定并反复重申:举办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必须已经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凡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如向学员颁授境外学位,必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不予承认。
国家有关部门再次重申:中外合作办学要授学位必须报批
记者从国家学位管理部门获悉,截至2001年3月,经审核并批准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达45个(名单见今日本报二版)。国家学位管理部门再次重申:未经核准,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不予承认。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对于主要由境外合作者提供师资、教材、教学保障、国内急需而总体办学力量不足的专业,或是符合国内教育事业特定需要的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国内具备相应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该专业,可以授予国外学位;参照这一模式,内地高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合作办学,经核准,也可以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截至2001年3月,经审核并批准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达45个,这些项目基本上立足于行业的特色或学科发展的需要,较为及时地引进了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优秀师资和先进教材,直接学习和借鉴了境外有益的教学方法和教育管理经验,为培养经济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和紧缺人才开辟了一个补充渠道;初步锻炼和培养了我方的师资及管理队伍,一定程度上更新了教学手段,改善了相应的教学保障条件;合作高校在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养和自主管理,学生自费学习并自主择业方面进行了有益地探索,也日益受到求学者与社会的关注和欢迎。
近年来,为适应中国加入WTO和高等教育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我国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活动日趋活跃,数量逐年增多。为利于授予学位的项目举办单位合理配置资源,对相应学科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集中力量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这些项目的设置、论证、报批等均应在国家、地方、行业、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范围之内,合理统筹,处理好与既有专业的关系,突出特色。通过项目的审核批准,国家引导、鼓励和支持在基础学科、创新性学科领域内举办合作办学项目,拓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途径。为维持国内正常的高等教育办学秩序,在审批项目的同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加强了对在办项目的检查和管理,从去年年底开始,启动了对在办项目的合格评估工作,以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授予境外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另一方面,针对社会上一些机构和组织,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班”、“研究生班”等各类项目,有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训性质,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擅自在办学活动中变相授予学位的情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严格确定并划分了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非学位项目与授予学位项目的界限,规定并反复重申:举办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必须已经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凡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如向学员颁授境外学位,必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不予承认。 下一篇:办学规模逐渐扩大 专家分析合作办学 专家指出,如何坚持合作办学中的主权?优质教育资源该如何引进?国外职业教育证书认证由谁认证?依法办学有无漏洞?这些问题值得关注。
2003年3月1日,国务院第37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公布无疑是将中外合作办学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对规范办学行为,促进良性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在前不久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对合作办学的整体态势作了“规模逐渐扩大,层次趋于多样”的描述。据介绍,中外合作...[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