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同封闭式基金的情形有所不同。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从开放式基金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具办理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商业银行。 拟申请办理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的,由中国证券会批准其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格。 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日常监督尚未制定专门的法规,对其的监督主要是监督代办注册登记业务机构是否切实履行代理协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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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闭式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审批 封闭式基金的销售一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一次性完成,相关的发行工作由发行协调人承担。商业银行代销封闭式基金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设施和网点以及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而且商业银行开办该项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批准。 (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审批 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1.商业银行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