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基金分配与我国目前的基金分配相比,存在以下方面的特殊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更高
国外在收益分配比例方面的规定通常高于我国的水平。在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基金必须至少把获利的95%分配给投资者,很多基金都把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在日本,所有股利和利息要求全部分配;资本利得分配须扣除上期亏损,剩余部分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对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因价格上升而发生的利润,累积到运作期满后,连同本金一并分配。在台湾,利息,股利全部分配,实现的资本利得一般也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频率更快
在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的收入全部是利息,通常每月分配一次;债券基金收益包括利息资本利得,每月或每季分配一次;其他购买股票的基金,通常为每年分配一次,包括利息、股利和资本利得。允许再投资。日本剩余收益部分原上每年分配一次。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更灵活 在台湾,基金分配一般以现金方式分发,再投资不像美国那样折为新的基金受益凭证,而是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的增加,但当投资者是华侨及外国人时,则分配现金股利及利息收入,而资本利得及股票股利则并人基金的资产内进行再投资,不予分配。
下一篇:第八章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费用、税收及收益分配第六节、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在我国,基金收益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然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若基金投资的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二)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一般有现金分红、分配基金单位、分红再投资三种方式...[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