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托管人资格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二)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基金托管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管;二是对托管人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形式。
下一篇:第十二章资产配置管理
本章要点:了解资产配置的含义;了解资产配置管理的原因及管理的目标;了解资产配置的主要考虑因素;掌握资产配置的基础步骤;熟悉动态的资产配置过程。
了解资产配置的基本方法;掌握历史数据法和情景综合分析法的主要特点;掌握历史数据法和情景综合分析法在资产配置过程中的运用;掌握有效市场前沿的确定过程和方法。
了解资产配置的主要分类方法和类型;熟悉买人并持有策略、恒定混合策略、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战术性资产配...[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