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外资股,经批准,可以与承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承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外资股数额 (15%)的股份,在股票上市后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发行。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此种由发行人依据法律对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的授权称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判断或选择)
2.主承销商在股票上市后股价表现良好的情况下有权在承销的外资股额度之外以私募方式增募15%的股份,也有权根据市场状况放弃该增募选择权;主承销商可以在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一般是在上市后的(30天)之内。(判断、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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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采取(私募方式)。(单选)
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方式的特点及区别:(判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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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上市外资股 |
境外上市外资股 |
| 文件材料 |
不需要使用严格的招股说明书,只需使用信息备忘录 |
在发行准备阶段既要按发行及上市地法律的要求准备公开募股使用的招...[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