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益分配原则 在我国,基金收益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然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若基金投资的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二)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一般有现金分红、分配基金单位、分红再投资三种方式: 1.现金分红。这是基金收益分配最普遍的形式。 2.分配基金单位。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者。这种分配形式类似于通常所言的“送股”,实际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资本总额和规模。 3.分红再投资。即基金收益分配在保证最低派送现金比例后,剩余部分可由基金持有人自主选择以现金或基金单位的方式派送。 我国在199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1998年又下发通知,增加了“分红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但明确规定“基金采用“分红再投资”的分配方式需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下一篇:第八章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费用、税收及收益分配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来源
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是基金资产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本金部分的价值。基金收益主要来源于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1.基金的红利收入是指基金通过公司股票的投资而在年中或年末分配时获得的收入。基金因持有股票而分配得到的投资收益主要包括股票红利与现金红利两种。
2.股息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优先股的投资而在年中或年末分配时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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