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照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本准则办理。
(八)凡在上半年设立的基金,其该次中期报告可不编制;凡在下半年设立的基金,自其设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个月的,其该次年度报告可不编制。这里所称设立日是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募足法定份额之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具体来讲,各基金当事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为:
(一)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基金当事人将基金契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二)发行协调人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三)发行协调人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