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审批 我国对基金设立实行的是审批制,即对基金的设立进行实质性审查。 基金设立审批的主要核准程序和内容如下: 1.对基金设立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2.对基金设立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即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规、规章所规定的基金设立条件进行审查。 3.由基金发行审核专家评议会对基金设立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4.由中国证监会对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是指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活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监管即对封闭式基金发行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认购、申购、赎回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 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监管主要包括销售业务资格和销售行为监管两个方面: (三)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业务,同时也是直接与广大投资者利益关系最密切的业务。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与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监管;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制度监管; 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信息披露监管; 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的监管; 5.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与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下一篇:第十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第十节、有关机构从事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资格审批
开放式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同封闭式基金的情形有所不同。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从开放式基金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具办理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商业银行。 拟申请办理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