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的优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实施监管。
(一)监管分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属地原则开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对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监管为主,注册地派出机构协助监管的原则进行分工。
(二)监管内容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掌握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每季度听取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关于公司的运作情况报告,对基金管理公司每年度报送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进行审阅;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境情况进行备案;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辞职,应要求本人在提出辞职申请后的7 个工作日内说明辞职理由。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有关当事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谴责并予以记录;书面谴责;辖区内通报批评;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下一篇:第十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第六节、基金管理公司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及日常监管内容
(一)基金管理公司涉及的审批事项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审核的主要原则:
(1)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
(2)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应当以发起方式设立。
(3)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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