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多选,信息披露要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2001)6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删1)6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3个文件进行编制) 2.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重新修订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单选、判断) 3.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1种全国性报刊上。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1种全国性报刊上。(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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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在(业务)、(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多选) 2.发行人披露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多选、判断) 3.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多选) (1)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