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条件: (多选或综合分析题,如给出某公司的具体条件,让考生判断它是否可以申请发行B股,注意这里是募集方式新设公司发行B股而成为股份公司,与下面一题增发进行比较,注意几个数字与比例要求)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2.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应具备的条件:(多选题,或综合分析题,注意:相当于现有的股份公司增发新股B股,前3个条件与新设发行相同)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外资股,经批准,可以与承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承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外资股数额 (15%)的股份,在股票上市后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发行。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此种由发行人依据法律对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的授权称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判断或选择)
2.主承销商在股票上市后股价表现良好的情况下有权在承销的外资股额度之外以私募方式增募15%的股份,也有权根据市场状况放弃该增...[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