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算备付金帐户包括上海清算备付金帐户和深圳清算备付金帐户。上海清算备付金帐户为以基金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用于基金在上海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资金清算的帐户。深圳清算备付金帐户为以基金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用于基金在深圳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资金清算的帐户。
3.基金的证券账户包括交易所证券账户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交易所证券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帐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上海交易所证券账户和深圳交易所证券帐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乙类债券托管账户账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债券。
1.银行存款帐户。基金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一般需向开户银行提供开户申请书、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预留银行印鉴卡等资料。以上资料均应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基金章或基金财务专用章。
(6)证券投资基金交收协议(一式二份);结算确认书;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申请表(一式二份);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法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以上表格均需加盖基金托管部部章和基金章。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基本要求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依其形态的不同分为:现金类资产、证券类资产、其他类资产三种形式。现金类资产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及保证金;证券类资产包括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其他类资产包括基金应收银行存款利息、应收债券利息等内容。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基金全部资产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要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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