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下一篇:第六章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第十节、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1.建立完善的稽核监督体系
(1)托管人内部应设立监察稽核部门,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2)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2.应当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具体体现在:
(1)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提出内部控制建议;
(2)独立检查和评价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3)对涉及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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