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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第一章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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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质量与标准化
 我国标准的体制
     掌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概念
     掌握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领和法律地位
     了解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熟悉强制性标准的形式
     熟悉推荐性标准的概念
     了解推荐性标准的作用
 标准的制定
     掌握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
     熟悉制定标准的对象
     熟悉标准制定的一般程序、标准的备案和复审
 标准化的常用形式
     熟悉简化、统一化、通用化、系列化的概念
 企业标准化
     熟悉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
     熟悉企业标准体系的构成
     了解企业标准的贯彻与监督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掌握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概念
     熟悉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表示方法
     熟悉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方法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技术壁垒(WTO/TBT)规范
     了解WTO/TBT协议的基本内容
     熟悉WTO/TBT协议的主要原则

    标准化与质量管理都是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科学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

定义:
 标准: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注: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标准化: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以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减少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标准是一种特殊的文件,标准化是一种活动。标准是标准化的产物。
一、我国标准的体制
(一)标准分级
 标准分级是根据标准适用范围的不同,将其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层次。我国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除四级外,1998年又增设了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四级标准的补充。
 1、国家标准:指由国家的官方标准化机构或国家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适用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GB或GB/T、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三部分组成。
 2、行业标准:指中国全国性的各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一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我国有58个行业标准代号。地方标准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号组成。
 3、地方标准: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上斜线、顺序号和年号四部门组成。
 4、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在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企业可制定企业标准以指导生产。企业可制定指标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使用。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天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要部门备案。
(二)标准性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性质。
 我国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中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出口。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全文强制: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
 条文强制: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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