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 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3.1.5条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 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的规定。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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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习辅导部分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3.3.2条 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