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12 来源:www.examda.com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8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 可设置汽车库。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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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2.1.5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