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晚,河南平顶山一名单身女子以1999元的价格拍卖了自己一天的约会权。有法律界人士以为:“从法律角度来说,每个人都有权处理自己的各项私人权利。‘约会权’也是私人权利的一种。”(1月8日《大河报》)
从封建时代的无视个人的权力和生存的尊严,以致荒谬地鼓吹“存天理,灭人欲”蜕变为私权意识的觉醒,确实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但是,以私权为借口而任意妄为,不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不顾他人的感受,放言什么“每个人都有权处理自己的各项私人权利”,放纵嬉皮士行为,则是从一个极端滑进了另一个极端的泥淖,同样是错误的。古人云:过犹不及。
我们不妨首先从所谓的“约会权”的实质来分析主张这种权利的荒谬。
所谓约会,就是男女双方因为情感的需要而进行的交友活动,是温馨浪漫的恋爱的形式。而不是随随便便地吃一顿饭,聊一次天,有了这一次可以没有下一次,甚至永远都不会回忆起的的萍水相逢。恋爱的神圣,也就决定了约会的不可侮慢和亵渎。这一种神圣的男女恋爱形式,如果能够拍卖,是把人的感情物化为商品,它撇开人类最温情脉脉的面纱,渲染的是人与人之间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说到底,是对人类自身的尊严的贬抑。推演下去,如果约会权能够拍卖,贞操权、婚姻权也将能拍卖,这不是笑话吗?
近些年,南京有以10元底价拍卖美少女初吻的;有女大学生拍卖初夜权的,有所谓网络裸体明星公开拍卖自己的贞操的。这些行为都成了大笑天下的闹剧,就因为这些行为严重地践踏了个人尊严,违背了社会道德。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规定道德行为,以法律代替道德,说什么“法不禁止即为允许”,企图以法律来挤压道德存在的空间,甚至否定道德的正当性,无视道德规范,荒谬绝伦。规范人们行为的,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并不是说,法律而外,一切道德规范都可以成了空气。
这就需要我们将道德和法律区分开来,一些行为,以法律的标准来衡量,确实不值得处罚,但是,并不代表就不能从道德的角度予以谴责。还是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吧,我们应该明白,法律不禁止并不等于道德能纵容。
其次,约会权就真的神圣不可侵犯?拍卖它确实不违犯法律吗?未必。如果约会权是天赋人权,不可侵犯,那么,拍卖人体器官也应该合法了。中国允许有这样的法律存在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