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南昌3月28日消息(记者 胡啸 实习记者 魏军)不合格老师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今天,江西省重申了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惩罚措施。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颁布了《教师法》,规定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认定机构以及权限等做出明确规定。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了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等内容。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条文做出具体解释,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此次江西省对资格制度基本框架里面的罚则原则的重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二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江西省教委还对教师资格条件重新强调,必须是中国公民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而且具备相应学历跟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 [稿源:中国广播网] [编辑:Ar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