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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损失扩大是承包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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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电站工程引水隧道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连绵大雨。由于地下断层、裂隙和许多喀斯特溶洞相互贯通等不利的地质条件,使隧道工区的地下水骤增,工程被迫停工,设备也被淹没。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业主指令承包商紧急购买所需的额外排水设备,尽快恢复施工。
    承包商在贯彻和实施业主指令的过程中,向业主单位正式提出了索赔要求,承包商认为,如此大量的地下涌水,造成设备被淹没和被迫停工,实属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理应得到补偿。该承包公司的索赔报告书中提出了下列三项索赔:
    ⑴  额外增加的排水设备费; 
    ⑵  额外排水工作的劳务费;
    ⑶  被地下涌水淹没的机械设备损失费。
   业主分析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认同了前两项索赔,但是不同意补偿第三项索赔。业主认为在地下水涌出和增加的过程中,承包商有可能将那些设备撤到不被水淹没的地方,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避免此项损失。承包商则坚持认为业主应该赔偿被地下涌水淹没的机械设备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诸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在出现地下涌水后,承包商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在涌水的过程中承包商可以但却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机械设备被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遂驳回了承包商的诉讼请求。
    但是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其实是合同法第119条所确定的原则:合同的当事人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本条虽然规定的是一方违约情况下另一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签订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条件时,当事人同样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承包商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将会有两种结果:
    ⑴由于地下涌水过快,最终还是未能避免机械设备被淹,那么承包商应该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的,并且还可以要求为避免设备被淹而采取的措施的费用;
    ⑵承包商由于采取了措施而避免了机械设备被淹,那么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赔偿为避免设备被淹而采取的措施的费用。在这两种情况下,承包商均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当然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采取的措施要适当,如果承包商采取措施的费用超过了所挽救的设备的价值,那么对于超过设备价值部分的措施费用承包商也是无权要求赔偿的。
    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尤其是一些大型工程,工期很长,其间往往会出现许多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不利条件,如恶劣的自然条件、战争、暴乱等,在出现这些情况时,承包商往往会认为,因为这些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不能合理预见的,所以损失理所当然的可以从业主那里获得索赔。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就会对所发生的损失听之任之,而不采取合理的措施去防止损失的扩大。殊不知,自己的这种做法给将来的索赔埋下了隐患。所以,作为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并造成损失的时候,应该及时地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否则承包商是无权就扩大的损失从业主那里得到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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