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3》
在非洲某水电工程中,工程施工期不到3年,原合同价2500万美元。由于种种原因,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提出许多索赔,总值达2000万美元。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总计补偿1200万美元比较合理。业主愿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但承包商不肯接受,要求补偿1800万美元。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承包商向国际商会提出仲裁要求。双方各聘请一名仲裁员,由他们指定首席仲裁员。本案仲裁前后经历近3年时间,相当于整个建设期,光仲裁费花去近500万美元。最终裁决为:业主给予承包商1200万美元的补偿,即维持工程师的决定。经过国际仲裁,双方都受到很大损失。如果双方各作让步,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争执,则不仅花费少,而且麻烦少,信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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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2》
某国际工程合同规定允许价格调整,并采用国际通用的调整公式。调整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参照价格为基数,通过对报价的测算分析确定各个调整项目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投标截止期前28天当日的参考价格见下表。而在第I个月完成的工程量为230万美元,第I个月的参考价格指数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