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8》
例如,在某承包工程中,承包商总承包该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业主应于1987年2月中旬前向承包商提供全部设计资料。该工程主要结构设计部分约占75%,其它轻型结构和零碎设计部分约占2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在1987年9月至1987年12月间才陆续将主要结构设计资料交付齐全;其余的结构设计资料在1988年3月到1988年7月底才陆续交付齐全。这有设计资料交接表及附属的资料交接手续为证据。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拖延索赔:主要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7年9月初至1987年12月底的中值,即为1987年10月中旬。其它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8年3月初至1988年7月底的中值,即1988年5月中旬。综合这两方面,以平衡点作为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见图11—2)。

在图11-2中,1987年10月中旬至1988年5月中旬为7个月。 x×75%=(7一x)×25% x=1.75月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应为1987年12月上旬,即1987年10月中旬向后推1.75月。则由于设计资料延缓造成工期延长的索赔值约为9.5月,即由1987年2月中旬至1987年12月上旬。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索赔值计算方法,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不尽合理。因为在计算中没有考虑设计资料对设计工作的实际影响。这里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设计资料未按设计工作进程需要提供,即只有等设计资料齐备后,才能进行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12月。同样,其余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8年7月底。 2.如果设计资料完全按设计工作进程提供,则开始提供设计资料后,即可开始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9月。 3.其它轻型结构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很迟,而且它们有独立性,这些设计工作推迟,并不影响施工进度,所以不应考虑它对总工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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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7》
某工程报价中有钢筋混凝土梁40m3,测算模板285m2,支模工作内容包括现场运输、安装、拆除、清理、刷油等。由于发生许多干扰事件,造成人工费的增加,现对人工费索赔分析如下:
(1)合同状态分析。预算支模用工3.5小时/m2,工资单价为5美元/小时,则模板报价中人工费为: 5美元/小时×3.5小时/m2×285m2=4987.5美元
(2)实际状态分析。在实际工程中按照量方、用工记录、承包商的工资报表:
①由于工程师指令工程变更,使实际钢筋混凝土梁为4...[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