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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物的使用价值。
③收益权能
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包括孳息和利用原物进行生产所产生的利润等。
④处分权能
是指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包括:a.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物进行实质的变形、
改造、毁损等物理性的事实行为;b.法律上的处分权能——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移转、限制或者消
灭,从而使其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⑵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
是指所有人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害。且只有在受到他人的不法干涉的时候这项权能才
能显现出来。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⑴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①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有部分,即在构造上能够明确
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②共有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人根据法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规定,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a.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b. 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
c.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d. 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e.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③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
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成员权是一种永续性权利,只要建筑物存在,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团体关系就会存续,原则上不会
解散。
⑵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①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所有权便取得了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反之,丧失专有所有权的也就同时
丧失了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
②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了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大小;
③在区分所有权的设定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不需要登记。
⑶一体性——其组成的三要素必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
⑷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8.所有权的取得
⑴原始取得
①先占
构成要件:
A. 对象是无主物,最常见者是抛弃物,即基于所有人或处分人的意志而放弃所有权的物。注意: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不适用先占。
B. 标的物为动产。但下列动产不适用先占:
a. 尸体;依公序良俗,死者的尸体归其亲属所有,不得先占;
b. 宣布为国家所有的资源如野生动物资源;
c. 他人享有独占性权利的物。
C. 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②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法律效果类似于拾得遗失物)
③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A. 遗失物——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的要件有:
a. 须为他人之物;
b. 须为动产,不动产永不构成遗失物;
c. 遗失人对于物的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自己的意思;
d. 须非隐藏物。
B. 拾得——发现并实际占有遗失物。
C.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拾得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④添附——是附合、混合和加工的通称。
A.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而交易上认为一物者。
B.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无法识别或识别费用过巨,成为混合物;
C. 加工是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一新物。
⑤善意取得
A.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是善意的,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