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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享有与变动;
C. 公示的目的是——让不特定的第三人知道物权状况。
②公示方法
A.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作为权利的享有方式,以占有的转移即交付作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
B.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权利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C.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③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占有或登记为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进行相应行为者,即使
该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发生影响。包含下述三层含义:
A.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定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B.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C. 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⑷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债权是原则,债权优先物权是另外;
⑴物权的优先性——是指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
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这种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
优先于债权。
⑵物权优先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在现代法上,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法律规定,
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租人的债权,原承租合同对新主人仍有拘束力。
⑶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a.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留置权>抵押权
b. 在动产担保的场合——①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
②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⑸物权不得滥用原则(《物权法》第7条)
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
并直接行使权利。即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就可予以追回。
4.物上请求权
⑴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
权的圆满状态,有权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⑵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物上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返还原物;
②排除妨害;
③消除危险;
④恢复原状。
5.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⑴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
⑵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⑶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⑷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⑸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例外——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
在册,只是对权利的确认而已。
②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选择,但是不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6.所有权的权能
⑴积极权能
①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②使用权能
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所有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