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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 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从本质上讲,商行为就是市场中经常化、专门化和规范化的行为。 4 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转贴于:公务员考试_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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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法的一般原则
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 一 强化企业组织 1 提高企业素质。主要依靠两套法律机制,一是,企业融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机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资本三原则。二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如破产、重整、兼并制度。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