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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李祖华谈行测常识判断--宪法知识-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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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中国GCD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GCD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GCD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GCD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GCD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五、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务院: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六、其它国家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国家机构由七个部分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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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 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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