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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二)-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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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相关制度
  第一节 期间、送达

  期间,是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期限和日期。期间的计算需注意几点:
  1.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即期间从次日、次时开始计算。
  期间以月、年为计算单位,如果期间届满月有与期间开始日相对应的日期的,期间届满日为开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间届满日。如双方当事人为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如果申请执行期于2000年7月31日开始,则于2001年1月31日届满;如果申请执行期于2000年8月31日开始,则于2001年2月28日届满。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4.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如诉讼文书通过邮局邮寄的,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诉讼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如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传票的行为,向证人送达出庭作证通知的行为等。但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如答辩状、授权委托书等行为,则不能视作是送达。可见送达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有六种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其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2.适用留置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而不得放在非住所的其他地方。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代收人签收。这里需注意的是,代收人有权签收调解书,而不是代理人,如果代收人同时又将诉讼代理人指定为代收人的,该代理人作为代收人有权签收调解书。
  4.邮寄送达时,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只能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或者被劳动教养人。
  6.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天。
  
  第二节 法  院  调  解

  法院调解,即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活动及结案方式。法院调解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争议的案件进行的自愿协商活动,就可以理解为法院调解;其二,是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需以当事人达成协议为条件。
  法院调解的生效时间以及其具有的效力问题是大家应当重点掌握的内容。
  在我国,除婚姻案件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开始调解以外,其他案件只能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自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在协议上签字盖章,调解协议立即生效;而对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
  法院调解生效后,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但是,这里需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因此而消灭。如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向水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其余责任互相不再追究。该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生效后,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货款争议因得到解决而消灭,对该货款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就该货款争议再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并不能因此而消灭。
  5.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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