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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法-公务员考试
来源:精英教育网综合 更新时间:2007-10-8 http://www.edu5a.com |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具体体现: (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C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征为: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这里须要强调,必须是指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能称作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3、法人的种类、特征、条件 种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特征: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还要注意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转贴于:公务员考试_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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