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所辖区域或者特定区域的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登记,也称土地总登记。需要进行初始土地登记有下列几种情况:(1)国家政权发生变化,土地所有制发生变革,政府需要对全国土地进行一次全面登记;(2)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地籍资料严重失实混乱,需要通过初始土地登记,重新整理地籍;(3)国家土地政策有重大调整,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建立起来的表、卡、证和编绘的地籍图等地籍资料,是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在初始土地登记期间,所有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均应按照规定的登记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全面完成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初始土地登记需要政府发布登记通告,划定初始土地登记作业区。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以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因土地权属、土地用途等事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目的是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和连续性,掌握土地权属、用途的变化,依法进行土地行政管理。需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一是土地权属变更,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二是土地用途变更,如城市工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因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耕地改为园地等。此外,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土地等级、使用者名称、地址变化的,也应进行变更登记。
土地权利设定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登记。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或土地他项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初始土地登记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或土地他项权利的第一次登记,二者具有共同点,都是土地登记机关对某宗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第一次登记。但设定登记与初始登记有以下两点区别:
(1)设定登记属于变更土地登记的一种类型。
(2)设定登记是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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