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六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七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础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担保法律制度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八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九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章 刑 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七章 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在于: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例题」张某出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张某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下列说法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
A.张某不能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B.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C.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只能以自然人的名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D.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终止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二、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概念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①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合伙企业的设立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