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交纳的消费税仍然在有关的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金”帐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帐户核算,其帐户贷方发生额,反映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和待扣的消费税; 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多交消费税。 (1)生产的消费品对外销售计算应交消费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实际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 a、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不计算消费税,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实际成本转帐。 b、用于换取货物或偿债换取货物(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 贷:产品销售收入 计算应纳消费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抵偿债务时: 借:应付帐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计算应纳消费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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