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2、“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15)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沫及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1、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及人员,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等手段。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推广应用价值。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必须有企业标准。
4、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做到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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