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免征、减征所得税待遇: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 (4)外国企业为中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外国企业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对外开放地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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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一般应当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上述其他所得当中,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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