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的规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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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者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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