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字[2000]49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 设 备税 收 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国税发[2000]9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2]63号文件规定,“凡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环节的,其公司合同、章程或增资申请文件在2002年4月1日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鼓励类型。上述项目中属于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可适用现行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你公司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抵免所得税的具体规定。涉及的相关文件财税字[2000]49号、国税发[2000]90号、国税发[2002]63号、200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税函[2000]910号可在本网数据库中查询。
A公司是一个中外合资企业,有5个外籍人员,由于咱们内地没有他们要求的外语学校,他们的孩子要在北京有关学校学习。他们的夫人、孩子在北京居住,每一个月都有一定的房租费,这样的房租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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