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队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以及《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51号)文件的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2000年12月31日以前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2001年1月1日以后,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工程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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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黄山市一家企业的经理来电询问,其公司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中,从国外进口用于融资租赁的设备时,支付的关税能否作为购进成本,在缴纳营业税前进行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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