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科研机构转制后享有的税收优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优惠。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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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中对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4项:
①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②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③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④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印花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外国政府或者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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