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对某些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到一定时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里所指的“开业之日”,是指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或注册登记的日期。如果企业在上半年度开业,则该年度算作一个纳税年度,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限从该年度1月1日起算;如果企业在下半年度开业,则可选择在该年度依法缴纳所得税,而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从次年1月1日起算。如果企业已选择从次年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了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能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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