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由于超限额未予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税款,允许在一定年限内,与其他纳税年度的不足限额相互冲抵。这是对跨国纳税人发生在非居住国的不同纳税年度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进行的互相抵充,是对原属不予直接抵免税款的一种照顾。抵免限额的年度结转可有前转和后转两种形式。其允许结转年限各国规定不同。如美国对跨国纳税人发生的超限额允许结转的年限,规定为前转2年,后转5年,日本规定为后转5年。采用抵免限额年度结转的做法,对跨国纳税人是有利的。一般说来,国内拥有大量剩余资本,需要鼓励对外投资的国家往往选择这种做法。
亦称“专项抵免限额”。“不分项抵免限额”的对称。抵免限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在一国或多国直接抵免条件下,居住国政府将居民纳税人的某些外国所得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单独计算其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专项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专项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专项抵免限额主要是对某些低税率项目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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