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3个部分: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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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7年1月1日起,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行收费、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当地财政局、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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