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口或国内生产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2、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每年需向基层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报告,并提供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及有关资料,由基层及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审查核实后逐级上报,经省国税局审查批准,由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3、生产不需要办理产品质量检测的饲料产品,以及从事饲料批发、零售业务或饲料进口业务的商业企业,必须经过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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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2、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3、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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