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公司与中方一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外商投资企业甲,其中外方出资额300万元,占甲企业资本总额的30%。甲企业从2001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甲企业的有关投资业务如下:
1.2001年3月1日甲企业以一批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乙企业,占乙企业资本总额的5%,其中,产成品账面成本100万元,售价130万元,增值税税率17%;一台旧设备,账面原价12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评估价110万元。
2.甲企业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2001年度在A国的总所得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利息所得2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万元,这两项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适用税率为40%;在B国的分支机构总所得为50万元,其中股息10万元,适用税率25%,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适用税率为45%。我国与A、B两国均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1)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为净收益,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和主管
(2)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对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取得的除上述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法计算纳税。
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的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且我国必须与该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缴纳税款的抵免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确定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时,应统一按33%的税率计算,而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实际适用的任何低税率来计算。
(5)有关租金
①租金的范围
租金是指外国企业将其拥有的财产租赁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而取得的租赁收入(包括承租方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资料费等费用),其中租赁财产包括:机器设备、科学仪器、房屋建筑物、信息传输设备、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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