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对生产性企业范围的规定,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以前已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追补已相应减免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依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国税发[200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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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交际应酬费税前可列支的限额: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3‰;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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