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五、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下一篇:申论分析: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战略思想 拿破仑曾说过,中国像一头沉睡的雄狮,它一旦醒来,整个世界都将为之震颤。现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中国的发展,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谁也阻挡不了的。但中国以什么方式发展,将在世界上树立什么样的形象,这既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致力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是我们党着眼于当前国内外发展的新形势提出的一个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的理论和实践。
为什...[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