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作为申论热点的“公益诉讼”,主要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以个人名义进行“公益诉讼”的行为。因为这些事件往往会会被媒体和大众所关注。然而,考生要留意的一个点是,目前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是由负有公诉职责的检察机关提起的,公民提出的“公益诉讼”只是一个少数现象,这个点大家在写文章一定要分清楚。
而相关的人民群众提出的“公益诉讼”案例主要有三个:
(1)1998年,河南人葛锐为3毛钱公厕费将“铁老大”送上被告席。因为这场官司,全国火车站地区的公厕都停止了收费,并推动了郑州市内实施公厕免费。因此,其被冠以“郑州打假第一人”。
(2)2004年,山西人郝劲松发现,北京市地铁站内收费厕所没有发票,“没有发票就说明不交税,北京市地铁公司的这笔收入有漏税嫌疑”。为此,他开始状告北京市地铁公司。其间,郝劲松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最后,铁路局发文要求地铁内应准备发票;北京市地铁公司被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罚款2.2万元,并责令整改地铁站内公厕;郝劲松终于拿到了T513次列车长专程从北京送到石家庄的发票,送发票的负责人向郝劲松表示了歉意。
(3)2005年,李刚博士以“进津费”行为缺乏合法性,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告上法庭。起因是:2004年6月1日起,天津市开始对外地车辆收取“进津费”,过往司机就像躲瘟神一样躲着天津。今年5月2日与6月9日,李刚驾驶北京牌照汽车,在经过津蓟(天津———蓟县)高速宝坻南站与丹拉(丹东———拉萨)高速西青站时,分别被收取“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各20元。6月29日起,新华社就“进津费”问题刊发了系列稿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李刚认为,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行为缺乏合法性,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刚要求,法庭判定收取“进津费”所依据的《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并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另外戴老师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提示是:考生如果遇到了“公益诉讼”这个话题时,一定要联系“和谐社会”的构建来写文章那个,不可以脱离“公益诉讼”的目的。(即“公益诉讼”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点)
(一)关于如何完善和引导“公益诉讼”的相关对策,在这里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国家应建立“公益诉讼”的鼓励机制,激发这种公益诉讼的热情,保护公民的正当利益。具体包括给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公民物质奖励以及媒体表扬等。
(2)应建立赔偿机制,即让败诉的行政机关承担公民为诉讼所花费的全部显性费用以及因误工等而产生的利益损失。
(3)修改《行政诉讼法》或对其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其主体的规定,将最为广泛的社会元素——公民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之内。
(4)增强公民民主参政意识,提高公民“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5)媒体要做好正面宣传,在舆论上要支持公民的“公益诉讼”行为。
下一篇: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国内目前的主流观点,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加大征缴力度和提高统筹层次,加快立法进程,强化征缴手段。 (2)要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良性循环。解决对中老年职工养老金负债的补偿问题,是建立新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基金良性循环的基础。应尽快从国家财政收入、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发行特种国债等渠道来解决这一问题。 (3)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措施,为弱势人群保障开拓资金来源。除应加强并改进个人所得税...[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