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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模的审核和监控“方式之变”集中体现为八个字:简化程序、权责下移。监控责任下移至省政府,是为确立责任人,同时亦使宏观调控对象前移至“源头环节”。
据央视23日消息,从今年起,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地转城市建设用地计划,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各省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报道称,土地新政“是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又一重大举措”。而据我的观察,言其“重大”有点儿言过其实,确切地说,它本身并不涉及现行的建设用地政策,而只涉及到现行建设用地规模的审核和监控的方式。其中,“方式之变”集中体现为八个字:简化程序、权责下移。省级政府由过去只当建设用地审批“二传手”,变成了直接的监控责任主体。
监控责任下移,对中央政府而言意图可能有三:其一,国土资源部在查处滥占滥征耕地风潮中的尴尬处境会有所改善,从过去直接的“消防队”转变为火警调控“119”,遇到某个省N个县同时发生违法占地大要案,不必四处“灭火”而苦于人手不足和精力不济,而是直接问责于该省省政府即可;其二,对省政府压责之后,监控半径缩短,反应时间加快,中央“土地爷”可以相对超脱地专注于宏观政策的制定及推行。其三,去年年底前建立的派驻8大区域的国家土地督察有了具体的督察对象——大区内若干个省的省级政府就是中央土地督察的大户。
自2003年底开始“预热”,2004年上半年逐步推开,“雷声轰鸣”的新世纪首轮宏观调控,迄今效果不够理想。这与调控只控新上项目,对监控项目所用土地缺乏实际监控责任人的体制困惑大有关联。所以,监控责任下移至省政府,是为确立责任人,同时亦使宏观调控对象前移至“源头环节”。
中国这20多年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圈”地、“卖”地浊浪日益疯狂。“人地冲突”以及由该冲突直接引发的多种社会冲突,其成因极其复杂,但关键之处却在现行土地制度本身。因而,面对愈演愈烈的滥占滥征,国家既要在政策(治标)环节不断微调和修补土地政策,更应力图从制度(治本)创新环节彻底革除痼疾——不仅使用行政手段监控建设用地,而且通过土地市场调控,借助土地法规监管。
对新年以来一系列“地政”之变,关注者须置于宏观调控的视野内进行解读和体味。就中央而言,宏观调控从调控项目到调控土地势所必然。
从地方的角度,调控土地并非只是履行责任人的职责那般单一。发达地区的政府,对“地政”的敏感绝非在于出让金分成收益的多与少,而是没有土地就没有招商引资,没有大项目大工程,没有GDP,没有……欠发达地区,土地更属试图追赶的主要“资本”和资源;贫困地区,土地更直接体现为养人养机构的“价值迫切”和燃眉之急。瞧,各级各地方,围绕土地所指望的利益诉求很不相同,若能在此基础之上,使国家最稀缺且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得到切实保护,善莫大焉。 转贴于:公务员考试_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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