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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豁免见义勇为“伤害”有理有据-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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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劫匪真的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就应该停车放弃逃跑,中止犯罪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发布一宗见义勇为典型案例时称,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这一消息又一次点燃了对“见义勇为是否担责”这一问题的争论。(据新华网9月1日)

    事情要追溯到两年前的8月14日下午,其时,成都成华区某村的李女士正遭两男子飞车抢夺项链,司机张德军等人闻讯开上轿车将抢匪追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在逼停抢匪的摩托车时两车相撞,开摩托车的男子胡远辉当场死亡,后座男子罗军左腿被截肢。后罗作为自诉人将张德军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张刑事责任并索赔56万余元。一时间,群情激愤,舆论大哗。2005年底,成华法院一审判定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赔偿责任。后成都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张德军在决定飞车追劫匪时,只是短短的一瞬间。但这一瞬间的行为,却给张德军带来了延续24个月的麻烦,着实令人感叹。

    诚然,法律人习惯在法治的背影下,以法律的尺子去丈量见义勇为者的过与功、罪与非罪,尽管这样的争议同样激烈。但普通民众更愿意在一种普适的道德观下观察见义勇为者的命运———这种对他人的观察背后又源于对自我的关怀。从法经济学上分析,如果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伤害得不到法律的豁免,还敢于见义勇为的人必将大大减少;相应地,抢劫者就会更肆无忌惮———因为抢了你也不敢追!既然见义勇为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而单纯依靠警方的打击又总是力有不逮,抢劫风潮四起将很可能成为人们最不愿见到又必须面对的事实。

    在一个法治国家,业已施行的法律必须得到尊重。衡量见义勇为者的罪与非罪,责大责小的确应交予法律。从法律上讲,并非所有见义勇为的行为都能得到“伤害豁免”。如果被害人在遭遇抢夺或抢劫的过程中进行了抵抗,并造成劫犯伤亡,被害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当防卫。如果劫匪已被制服或已失去伤害能力,被害人或围观群众继续对劫匪进行殴打因而造成伤亡,则构成违法,这是法律所不予保护的“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然而现实生活中毕竟不像教科书中的举例这般简单,以张德军的见义勇为来说,罗军等人的抢夺行为是否已经终了?抢匪是否已经脱离了群众的控制?张德军的飞车追赶是否可视为“正当防卫”?逼停抢匪是否为当时的不二选择?这些都构成了颇费思量的法律技术问题。主张张德军有罪且应予赔偿的主要理由在于:采取短距离逼堵这种方式“不恰当”,而即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生命健康权。但在我看来,这一个案其实与劫犯的生命健康权无关,当劫犯实施犯罪时,他已经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失去了应有的尊重。因为对张德军这样一个旁观者来说,驾车追赶并逼堵劫匪是一个最为可行的现实选择:逼堵的意图在于堵,并不在劫匪的生命健康权。如果劫匪真的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就应该停车放弃逃跑,中止犯罪。劫匪“倒打一耙”是利益使然,并不难理解。一些法律界人士也为劫匪的索赔鼓与呼,其欲张扬的法理究竟何在?我们不去指责劫匪自己对生命的淡漠,反而将责任强加于见义勇为的司机,又何其忍心? “法律不能强求人们做不可能做到的事”,对见义勇为者,法律也不能强求他们必须保证高速逃跑中的劫匪不受到任何的身体伤害。劫匪当然有生命健康权,但这项权利首先应由劫匪自己去珍重,而不能奢求他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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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人民日报报道了重庆市委书记汪洋下基层三次“生气”的故事,折射出当前领导干部视察过程中普遍遭遇的“避民”现象。

    当汪洋慰问特困群众时,工作人员提醒80岁的老太太站起来说话;当汪洋在三峡库区某县广场散步时,警察公然驱散休闲锻炼的群众;当汪洋到区县考察,发现为了让自己的车队经过,大量的群众车辆被早早挡在路口。面对种种“替领导着想”的不正常现象,虽然汪洋都当场制止并批评了工作人员,但是,一些干部害怕群众与领导接触的思想不会就此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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