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记目标]《刑法》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提取信息字:所谓“信息字”就是识记目标中最关键的字或词语,识记者只要记住有关的信息字,并通过对这种信息字的忆取,从而能回忆起识记目标中的重点词语或者是一句话甚至是一段话。该方法是记忆学的基本公理“简单的比复杂的易记”的具体应用。提取信息字是一个比较技术的环节,在提取的过程中,要注意到该信息字必须是关键的字或词,又能在上下信息字串的连接中,和其他的信息字串连成意义字串或者是押韵字串,因而使疑难、复杂、冗长的识记目标变得简单化,形象化,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考频比较高的法律条文或考点,经常是一些并列的条款或词句,备考学员通常只是通过简单的理解和重复记忆的方法去备考,往往是记了忘,忘了再记,浪费大量的宝贵时间不说,还常常是记得不准确,记得慢忘得快,学习效率不高,因而屡战屡败。
在该例识记目标中,我们重点要记忆的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八种犯罪行为,经多次选取连接对比,选择信息字为:十四、十六、杀、伤亡、强、抢、贩、火、爆、投(即上面条款中的红体字,下同)
在这个过程中,把选取的信息字串接起来,然而串起之后经常是一些无意义的字串,很难记忆,这就要求对一些字词做一些必要的加工,通常采用的方法是谐音转化、近音转化、调换字序、添加谐音或意义字词的方式使识记内容变得易于记忆。如果运用熟练的话,能很快地设计出一个好的记忆方案,注意保存并适当重复,就会记忆精确并保持长久,有的甚至简单重复几次就会终生不忘,对于应对要求记忆精确度很高的司法考试来说是极其有效的方法。
[解析]本题直接考《刑法》十七条二款,要注意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对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款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在对八种犯罪行为准确记忆的基础上,此题可迎仞而解。A、B两个选项中的致人死亡都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而致人死亡,而《刑法》十七条二款规定的必须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调的是故意,所以A、B项排除,C项有强奸行为,D项暴力造成缉私人员重伤,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所以,答案就是C和D。
随着2007年临近,被称为“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硝烟再起,不少有志于司法工作的考生已开始着手准备,这其中就有不少自考生。记者采访了三位自考生,推荐他们的备考经验供您参考。
三大法宝: 真题 法条 辅导班
过来人:李同学
分数:380
通过时间:2005年
我2005年通过了司法考试,当时用了半年时间复习。我现正在某学校讲授司法考试,有感于一些自考生复习不充足的情况,我建议大家要留出充足备考时间...[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