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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验交流:学习刑诉法快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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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以学校为主要阵地。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务极强的一部程序性法律。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的考察注重法条和理论的融合体现我国刑诉法的研究领域的特色。比如国际司法协助中考察引渡考点,往往会使熟悉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考生心底发慌。言归正传,谈谈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涉及的问题。  
    先看自诉的知识点。自诉考点包括自诉案件的类型与程序的运行。自诉程序的存在不排斥民事诉讼的另行提起,这在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367条(以下简称367条)中第193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可以吸收自诉案件一并审理是367条中第194条规定。自诉案件有二类案件可以调解。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中止审理。自诉带些消极被动维护社会秩序的特点,因此,理解自诉既可套用公诉的相应知识点,也要找出不同点。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社会危险性相对较轻,因此,刑诉法中关于自诉的规定有着民诉法的烙印,使人产生一种围绕当事人的感觉。  
    接着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准相似,但它不收诉讼费,不能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提出。被告人无罪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公诉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不同时间审理结束。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上诉、抗诉,应当全案审查。上诉、抗诉期限,按照刑事部分的期限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附带民事诉讼是对物质损失的求偿,但对什么案件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至今在实务界和理论界没有明确意见。  
    司考中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要怕丢了分。记住相应规定,分清法律知识点的细微之别,区分与民事诉讼异同点,充满自信心去做题,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分数就能够拿下来。   
    再分析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核准权已经收回最高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367条的相应规定没有明文废止,但在2006年司考中应不会涉及。死刑复核对全案审查,共同犯罪无死刑判决的被告人的判决已生效的继续执行。依据学者观点和司法趋势,将来可能废除死刑,那时这部分考点也不用去看了。 
    我们看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的考点。笔者用五句话概括一下主要知识点。合法财产应返还、实物证据应移送、冻结婵钌笤⑸辖晒庥泄娑ā⒁平恢葱蟹⑼ㄖ?nbsp;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体现我国尊重人权,维护法律公正的法律特点。申诉案件应有卷案记录审查情况。受理申诉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案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要经提交审委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有再审启动权。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系统内决定重新审判的,制作再审决定书。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对原判决、裁定全面审查。再审案件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的结果的规定见367条规定的第312条。  
    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可能发生的程序,有关再审案例在实务中往往看到与原审情况差之千里的情况,因此,有雾中看花的感觉,但对枯燥的程序法考试来说,审判监督程序也是一道关卡非冲下来不可。怎样以轻松的心态对待。笔者建议,不要大量重复阅读法条,不要注重细枝末节,理解审判监督的法理。它带有法院启动程序运作的特点,也有当事人监督法律实施的特点。  
    关于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笔者认为也不可忽视,就法条规定归纳几处,请大家不要见笑。国际条约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规定我国有保留的不予适用。外交特权的人员通过外交途径解释。法院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外籍被告人应委托中国律师(不是指在中国)辩护。广义的司法协助包括引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及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 
    学习刑诉法要对刑法有一定的了解,因为有触类旁通的道理。同时敬请司法考试考生注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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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答题技巧——“战术上重视敌人”
  卷四第八题属于自由命题的论述题,既无标准答案,在解题中就必须坚持“判官导向”。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要站在判官的角度,为判官着想,才能保证少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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