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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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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今年9月15日、16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江西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方式和时间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江西省的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寻乌县、会昌县、安远县、上犹县、赣县、井冈山市、永新县、遂川县、吉安县、万安县、上饶县、横峰县、鄱阳县、余干县、广昌县、乐安县、修水县、莲花县共21个县,为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其中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掌握,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

  2007年江西省国家司法考试将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进行现场确认。

  (三)网上预报名时间

  网上预报名时间全省统一为6月10日至7月20日。

  (四)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全省统一为7月1日至7月20日。

  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江西省司法厅主办的司法统一考试网站(网址:http//www.sftyks.com)进行网上预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各设区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地点

  全省11个设区市司法局均设立现场确认报名点。具体地点由各设区市司法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且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原省计委)、省财政厅赣计收费字[2003]383号文件规定,报名时需交纳考务费200元。

  五、准考证的发放

  2007年9月1日至5日到各设区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六、其他

  1、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2、在江西省工作、学习但户籍不在江西省的人员,可在江西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3、在江西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不实行网上预报名,统一到南昌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报名。

  有关报名条件及考试时间、内容、科目、方式、试题参考答案异议等其他具体未尽事项,以司法部公告(第67号)为准(亦可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查询。

 二○○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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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司法部第67号公告,现就安徽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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